中國人很喜歡分類,翻開小說、打開電視,里面的高手是什么水平一清二楚。都是高手,但高手的境界也是千差萬別,是玉清、上清、太清,是煉氣、筑基、金丹或者不惑,洞玄,知命,不管哪種體系,都有10級以上的境界分類。要分清楚才好討論、好比較。只要知道了你的境界,你的武功怎么樣,江湖人都可以估個八八九九。這樣好處多多,便于排位、便于交流,可以防止誤判。
我們重大件當然不能忽視這種優良傳統,在各類修仙小說出世前交通部就已經清晰的制定了大件分類標準。1995年交通部發布《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》,其中的重大件分類是近年廣為業界接受的分類方法。
這個標準的出臺,讓路政和運輸公司都長出了一口氣。路政:罰款終于有法可依了;運輸公司:終于能提前知道會被罰多少錢了。
至此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,大件江湖風平浪靜,各方相安無事!
期間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(也稱:大件物流協會)錦上添花,于2007年發布了行業標準 —《電力大件運輸規范》,凸顯了協會的重要意義。其中直接引用《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》對電力大件進行了分類。
這種對一個細分行業發布運輸標準的做法并不常見。為什么會這樣呢?
我們可以初略估算一下,2001年發電量約14800億千瓦時,2011年發電量約44700億千瓦時,10年增加約29900億千瓦,平均每年增加2990億千瓦。如果假設每個發電機組功率為50萬千萬(國內主要以30萬、60萬千萬機組為主),那么每年增加發電機組68臺,每臺機組至少有15個大件,這樣的話每年就有約1000個電力大件馳騁在祖國的公路上,有些甚至要橫跨大半個中國。大件物流協會的壓力可想而知。再考慮到近幾年風電盛行,一臺2兆瓦的風機至少也是8個大件,電力行業的大件又要增加多少倍!
而其他行業都不會有那么多大件,預制橋梁會比電力行業多,但這個都是靠近工地,就地生產,不會長距離運輸。
2016年5月30日交通部一聲驚雷,《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》,廢止了!!!
一時之間,不明所以之人頓感恐慌!錢包似乎冷風嗖嗖!
官方提到了兩個規定: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》、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。
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》2016年4月11日發布超新修訂版,其中上面提到的第6條:(1)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,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。這句話提到了大件,可還是沒說什么是大件。
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2016年8月18日發布,其中跟大件相關的是,第三條關于分類超限運輸車輛的規定;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:
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
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
(三)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;
(四)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;
(五)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;三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;
(六)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;四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;
(七)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;
(八)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,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。
一至八條都是車貨一起來考慮的,而且這個規定主語是車輛,所以對于什么是大件只有自己車和貨結合起來自己評估,官方不再提供標準答案了。另外,還開了個口子。
同樣是第三條寫明: 其中,符合《汽車、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值》(GB1589)規定的冷藏車、汽車列車、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,以及作業車,不為超限運輸車輛。
這個GB1589是對上面 一至八條的更進一步細化,分出了車輛類型及對應的長寬高及總質量限制。后面,也開了個口子: 4.1.2.4,5)車長限值不適用于不以運輸為目的的作業車;
什么是運輸型汽車呢?GB/T 17350《汽車和半掛車術語、代號和編制方法》定義為:車身經過改裝,用來運輸專門貨物的汽車。包括垃圾運輸車、冷藏車廂貨車、運輸沙土的自卸汽車、混凝土運輸車、罐車,此外還有掛車、半掛車、集裝箱貨車等。
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《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》,這里面對汽車有了更加清晰的闡述。
到這里,大件相關法規好像順暢了,不過我們的問題卻更復雜了。上面的層層嵌套讓業內非老牌人士頭皮發麻。
不過呢,我們也不必著急的把那些數據背下來,因為數據也許馬上就要升級換代了?!洞蠹\輸許可服務與管理辦法》目前正處于征求意見稿 階段。其中對于大件運輸有如下描述(以發布數據為準):
大件運輸按照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和質量,分為Ⅰ類、Ⅱ類和Ⅲ類:
(一)Ⅰ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 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 3 米、總長度未超過 20 米且車貨總質量2未超過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第三條規定標準的;
(二)Ⅱ類大件運輸為超過Ⅰ類大件運輸標準且車貨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 4.5 米、總寬度未超過 3.75 米、總長度未超過 28 米且總質量未超過 100000 千克的;
(三)Ⅲ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 4.5米,或者總寬度超過 3.75 米,或者總長度超過 28 米,或者總質量超過 100000 千克的。
這一下熟悉的面孔回來了,萬事我們都超喜歡分個一二三,雖然沒有當初的那么清新,不過比較上面的層層嵌套,還是讓人蘇爽了很多。
不過,不管發麻的還是熟悉的,關注點已經從貨物本身,轉移到車貨考慮 。如此一來,基于車輛的變動性,什么是大件,標準也就沒那么清晰了。甚至已經沒人在乎了。你看,超近的規定關注的都是車輛超限、大件運輸(車加貨),已經沒人提什么是大件了。
其實也可以理解,管理部門關注的是運輸對道路的影響,而對道路影響的除了大件設備本身,如何匹配車輛同樣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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